天主教培聖中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8日)
- 名稱: 天主教培聖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址: 元朗天水圍天河路九號天主教培聖中學
宗旨:
3.1.加強學校與家庭聯繫與合作,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友誼。
3.2.支援學校與家長,共同推展教育。
3.3.協助學生進德修業,培養健全的人格。
3.4.改善學生之福利及學校設施,討論共同關心事項。
會籍、會員權利與義務:
4.1.凡在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現職校長及教師均成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4.2.會員之子弟畢業或離校,以及教師離校職,其會籍將於新學年九月底止;如屬應屆執委者,其會籍得伸延至新一屆會員大會前一天。
4.3.已退休或離職校長及教師、子弟已畢業或離校的家長、在本港之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邀請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4.4.基本會員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
4.5.當然會員有動議及表決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惟無選舉與被選權。
4.6.名譽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但無動議及表決權和選舉與被選權。
4.7.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及依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4.8.基本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前繳納港幣六十元之會費(會員之在校子弟不論人數多寡,只須繳納一份會費,但在選舉或表決中,只能享有一個投票權),會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4.9.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納會費。
4.10.除了第(4.8)項列明會費外,所有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或活動。
5. 組織:
5.1.會員大會:
5.1.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5.1.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底召開,由主席負責主持。
5.1.3.週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包括審議及通過主席及司庫分別提交的全年會務報告、財務報告、選舉家長執委、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5.1.4.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份之五,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1.5.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執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5.1.6.若遇有特別事宜,例如修改會章或有五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提出任何動議時,執委會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或特別會員大會。
5.1.7.執委會須於大會前兩星期發出通告。
5.2.執委會
5.2.1.執委會為常設機關,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5.2.2.執委會共有委員若干人,分別由最少八位家長代表及最少五位教師代表組成。家長代表於週年會員大會時由選舉產生,教師代表包括校長及兩位主任,其他教師代表則由校長委任。
5.2.3.執委會的職責及權力範圍:
5.2.3.1.執行週年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
5.2.3.2.製訂財政預算及管理會屬資產;
5.2.3.3.處理日常之會務;
5.2.3.4.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5.2.3.5.邀請名譽會員;
5.2.3.6.按需要委任增補委員及工作小組。
5.2.4.執委會之組織與各委員之職責如下:
5.2.4.1.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代表本會對外活動,負責監管 及處理一切會務,召開及主持一切會議,並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5.2.4.2.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出任第一副主席,校長/副校長出任第二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或離職時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5.2.4.3.秘書二人(由家長一人及教師一人出任):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書信文件、會員名冊、會議議程及紀錄,保管印章及一切有關之檔案文件。
5.2.4.4.司庫一人(由家長出任):
負責監管本會帳目紀錄及協助財政擬定帳目結算。
5.2.4.5.財政一人(由教師出任):
負責處理一切財務事宜,編制財政預算,並於週年大會前編寫全年財務報告,呈交執委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將會費、捐款及其他收入存入本會之銀行帳戶及保管本會支票。
5.2.4.6.其他職位若干人(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出席執委會會議及協助推行會務。按需要加入工作小組,策劃組織及推廣一切康樂活動、講座、家長座談會及親子活動。負責聯絡及宣傳本會各項活動、購買物品、佈置場地及處理其它會務。如遇上述職位出現空缺時,可於該年互選補上,其任期不會延伸,並與其他委員同期結束。
5.3.執委會任期為兩年,家長執委可連選連任。
5.4.執委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商討及推動會務。
5.5.執委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能開會,若人數不足,須於一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
5.6.執委會議中,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7.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及收受利益。
5.8.執委會會員每年須出席會議至少兩次。
6. 財務:
6.1.本會經費來源:
6.1.1.會費及其在銀行存之利息
6.1.2.贊助及捐款
6.1.3.籌款
6.2.本會經費用途只限於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活動。
6.3.本會所有經費須存入會員大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及支票須經支取款項及支票須經主席、第一副主
席及第二副主席三人其中二人簽署方能生效,而二人中必須一人為家長委員,一人為教師委員。
7. 獎勵與懲罰:
7.1.執委會可向工作表現優異之會員頒發獎狀。
7.2.如會員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委會得表按情節輕重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7.2.1.觸犯香港刑事法律,並經法院定罪判刑者;
7.2.2.冒用本會名義作有損本會名譽或不法行為者;
7.2.3.違反本會會章者。
7.3.執委會成員如有被法院裁定破產者,必須即時解除其執委會 職務。
8. 選舉:
8.1.執行委員選舉
8.1.1.執委會在會員大會舉行前兩星期選出一位選舉主任,負責選舉事宜。選舉主任一職由執委會委員互選擔任。
8.1.2.執委會在選出選舉主任的同時,決定下一屆執委會成員的數目。
8.1.3.選舉主任須於會員大會前,接受候選人提名並編制候選人名單,家長可自我提名或在該人同意下被提名參選。
8.1.4.由選舉主任邀請兩位非候選會員作為監票人,監察整個選舉過程。選舉按執委會成員的數目以最多票(按8.1.2.所定數目)當選執委,個別職位則由當選者互選產生。遇到票數相同時,由選舉主任以抽籤決定。
8.2.只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才可選出或成為本會的幹事。
8.3.選舉結束及互選後,選舉主任即時解除職務。前任執委會向下任執委會移交職務。
8.4.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8.4.1.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8.4.2只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才可選出或成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4.3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
8.4.4.執委會在會員大會舉行前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委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
8.4.5.選舉主任須於會員大會前接受候選人提名,並編制候選人名單,每名本校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
8.4.6.由選舉主任須安排點票,邀請候選人、及/或校長見證點票工作。獲得最多票的當選為家長校董,獲第二多票的當選為替代家長校董。遇到票數相同時,由選舉主任抽籤決定。
8.4.7 如只得一名候選人,仍須由家長投選信任、不信任或棄權票。信任票應不少於總票數三成。
8.4.8.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投票、點票及公佈結果等安排均按照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8.4.9.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均按照《教育條例》的規定而制訂。
9. 修章:
會章若有任何修改,經執委會提出修章動議並於會員大會上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贊同後方能生效。
10. 附則:
I0.1.本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初開始至翌年十月底為止。
10.2.凡本會所舉辦活動有牽涉學校人仕或設施,須得校長同意,方可進行。
10.3.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必須由執委會通過方可進行。
10.4.本會如有解散之議,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會員贊同方能解散,而本會之資產則捐贈學校。